公证办证须知

2019-12-26 07:00

一、 法律依据

我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内颁布的有关政策性规定等办理公证事务。

 

二、 受理范围

(一) 我馆原则上只受理长期合法旅居在多国全境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证申请,临时出国人员应回国办理公证;

(二) 外籍人士请在多当地有资质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三、常见公证类型、所需材料和要求及相关说明

我馆受理委托书公证、声明书公证、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签名、印鉴属实公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指纹公证、在多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等公证业务。

(一) 基本材料和要求

在我馆办理任何类型公证均需提供以下材料并符合如下要求:

1. 公证当事人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向我馆申办公证,但委托、声明、指纹、印鉴、签名、境外领取养老金等应由本人办理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 如实、完整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1份,签名须在领事官员见证下完成;如与公证事项相关当事人不止一人,每位当事人均须亲自来馆填写申请表;

3. 需公证的文本原件(不可涂改),签名须在领事官员见证下完成

4. 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带照片资料页)1份;

5. 在多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

6. 在多居留状况证明原件(如:居留卡、工作、学习证明等)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

7. 如系委托他人代理,代办人还应提交代办人本人以上4-6项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涉重大事项该委托书应经公证机构公证);

(二) 常见公证类型辅证材料和要求

1. 寄养委托书公证

1) 父母双方亲自来馆申办,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国籍;

2) 被寄养人身份证件(如多米尼加护照、身份证);

3) 申请人和被寄养人关系证明(如表明申请人和被寄养人血缘关系的出生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等);

4) 受托人中国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5) 申请人在签署委托书前应阅读并在《委托书公证告知书》上签名。

2. 诉讼委托书公证

1) 申请人委托他人在国内法院代为诉讼的,可以申办委托公证。但如系申办离婚诉讼委托,受托人不得为离婚当事人另一方;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2) 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3) 申办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

4) 受托人有效中国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5) 申请人在签署委托书前应阅读并在《委托书公证告知书》上签名。

3. 普通委托书公证(如委托他人代办驾照换证、委托他人代领证件等)

1) 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护照、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

2) 申请人在签署委托书前应阅读并在《委托书公证告知书》上签名。

4. 声明书公证

1) 声明人应完全理解声明书的内容、用途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声明由其本人自愿做出。申请人在签署声明书前应阅读并在《声明书公证告知书》上签名;

2) 对涉及财产所有权转移、变更或人身关系的重要声明,当事人应提供有关材料:如放弃财产权利声明,当事人应提供其享有该项权利的证明;如主张权利的声明,当事人应提供主张权利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或事实依据等;

3) 声明书应以电脑打印形式提交;

4) 对以声明形式出现、实际为委托书的公证申请,我馆不予办理

5.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签名、印鉴属实公证

当事人须亲自到我馆并在欲做公证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签名、盖章,以上行为须在领事官员见证下完成。

6.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1) 申请公证的文书原件;

2) 对没有主件的附属文件、非申请人合法占有或所有的文件、不能合理解释办证目的和用途的情形以及我馆领事官员认为存疑的其他情形不予办理;

3)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公证当事人出具并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7. 指纹公证

当事人须亲自到馆在指纹采集卡片上逐一留存十指指纹,并签署本人姓名以上行为须在领事官员见证下完成。

8. 在多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

1) 申请人本人携有效身份证明(护照、在多身份证件、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来我馆填写资格审核表;

2) 护照复印件上注明国内领取养老金部门名称。  

(三) 涉与当事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或我馆对公证事项有疑问的,领事官员将要求当事人及有关证人面谈并制作接谈笔录;

(四) 领事官员还可能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辅证材料。

 

四、关于涉购买、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公证

(一) 涉房产处分公证主要包括涉房产出售、抵押、解除抵押、收取售房款、放弃房产继承权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涉其他重大财产处分公证包括对数额较大的非房产类财产,如珠宝、古董、银行存款等进行转让等处分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我馆办理涉房产和其他重大财产处分有关公证,申请人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我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原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因我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故对涉房产和其他重大财产处分有关公证原则上不予办理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上述原则亦不予办理。

(三) 如申请人坚持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我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我馆在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四) 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五) 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

1. “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我馆不予办理。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担保性委托书”:

1) 委托人承认委托是为借款作担保,并无出售房产意思的;

2) 委托人和受托人不认识或者不熟悉,不具备基本信任关系的;

3) 委托书授予权限过于宽泛(有同时授权抵押、出售、出租、收取售房款等情形的),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4) 同一受托人多次接受他人类似委托事项的;

5) 委托人由受托人或其他第三人引导来馆办理委托,且委托人意思表示明显不自主的;

6) 受托人或其他第三人阻止领事官员与委托人单独谈话交流的。

(六) 申请人可选择在多当地公证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公证、认证后,按照领事认证程序向我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同时,申请人须自行承担认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的风险。

(七) 基本材料及要求

1. 涉房产委托书、声明书公证应当由本人亲自申办,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 申请公证事项如涉及共有房产,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办或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房产共有状况及人数以房产权属证书登记为准,委托书、声明书中应注明房产共有状况)。如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上只有一人姓名,但实际为夫妻共有的,按共有房产对待,当事人应当提交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在接谈笔录中明确房产系夫妻共有。

3. 必要时领事官员将拍摄申请人正面免冠照片请申请人签字,并将办证过程录像存档;

4. 基本材料

1) 如实、完整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1份,签名须在领事官员见证下完成;

2) 电脑打印的委托书文本,具体内容请径询用文机构如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或房产交易中介,文本不得涂改,签名须在领事官员见证下完成

3) 申请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带照片资料页)1份;

4) 申请人在多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

5) 申请人在多居留状况证明原件(如:居留卡、工作、学习证明等)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

6) 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护照、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

7) 委托人与受托人亲属关系证明(如有);

(八) 此类公证情形复杂多样,除基本材料外,申请人须根据申办具体情形提供相应辅证材料。建议就相关材料要求事先电话咨询我馆(领事部咨询电话:809-373 3825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属于我馆领区范围或公证业务范围的;

(二) 申请公证的事项违反中国法律或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 申请公证的事项违反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违反多国法律的;

(四) 申请公证的内容有攻击中国政府、损害我国家利益的;

(五)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六) 公证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七) 公证当事人身份不属实,或无法核实的;

(八) 代理人无代理资格、越权或逾期代理的;

(九) 公证当事人之间就所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十) 公证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十一) 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十二) 公证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十三) 申请声明书、委托书等种类公证,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合法的;

(十四) 某些具体公证类型不办理情况及我馆研判不能公证的其他情况。

 

六、收费标准

(一) 境外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查免费办理

(二) 民事类:(现金)22美元/件;

(三) 商事类:(现金)44美元/件;

(四) 加急每件加收25美元;特急每件加收37美元。

(五) 一式多份公证书(即申请人同一次申请办理的内容完全相同的两份及两份以上公证书)只按民事、商事类收取一份正本费,其余按照副本且不分民事、商事类一律每份收取7美元;

(六) 一式多份公证书只按一份收取特急或加急费;

(七) 公证书制证完成后,不可追加办理副本,申请人此后追加办理的与此前办理过的内容完全相同的公证书不属副本,应按新办理公证书收取费用。

 

七、办理时间

一般约需4个工作日,办理加急的需2-3个工作日,特急的需1个工作日(加急、特急须经领事批准),取证日期将被标注在取证单上。如遇特殊情况,办理时间不能确定,请等候使馆电话通知。

 

八、取证

出于证件安全考虑,本馆不受理邮寄业务,不提供邮寄服务。取证无需本人到场,可委托他人凭取证单原件(无需其他材料)前来缴费并领取护照。取证单为取证的唯一凭据,请务必妥善保存。遗失取证单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九、上述规定如有调整,请以领事官员解释为准

 

十、公证申请表、公证告知书及常用文书参考模板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二) 《委托书公证告知书》

(三) 《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四) 寄养委托书

(五) 普通委托书

(六) 声明书